Produced by Sally Yu

【卷十一 官政一】

世稱陳恕為三司使,改茶法,歲計幾增十倍。余為三司使時,考其籍,蓋

自景德中北戎入寇之後,河北糴便之法蕩盡,此後茶利十喪其九。恕在任

,值北虜講解,商人頓復,歲課遂增,雖雲十倍之多,考之尚未盈舊額。

至今稱道,蓋不虞之譽也。 世傳算茶有三說最便。三說者,皆謂見錢為

一說,犀牙、香藥為一說,茶為一說,深不然也。此乃三分法,其謂緣邊

入納糧草,其價折為三分,一分支見錢,一分折犀象雜貨,一分折茶爾,

後又有並折鹽為四分法,更改不一,皆非三說也。余在三司,求得三說舊

案。三說者,乃是三事:博糴為一說,便糴為一說,直便為一說。其謂之

「博糴」者,極邊糖草,歲入必欲足常額,每歲自三司拋數下庫務,先封

椿見錢、緊便錢、緊茶鈔。「緊便錢」謂水路商旅所便處,「緊茶鈔」謂

上三山場榷務。然後召人入中。「便糴」者,次邊糧草,商人先入中糧草

,乃詣京師算請慢便錢、慢茶鈔及雜貨。「慢便錢」謂道路貨易非便處,

「慢茶鈔」謂下三山場榷務。「直便」者,商人取便,於緣邊入納見錢,

於京師請領。三說,先博糴,數足,然後聽便糴及直便。以此商人競趨爭

先赴極邊博糴,故邊粟常先足,不為諸郡分裂,糧草之價,不能翔踴,諸

路稅課,亦皆盈衍,此良法也。余在三司,方欲講求,會左遷,不果建議

。 延州故豐林縣城,赫連勃勃所築,至今謂之赫連城。緊密如石,斸之

皆火出。其城不甚厚,但馬面極長且密。予親使人步之,馬面皆長四丈,

相去六七丈,以其馬面密,則城不須太厚,人力亦難兼也。余曾親見攻城

,若馬面長則可反射城下攻者,兼密則矢石相及,敵人至城下,則四面矢

石臨之。須使敵人不能到城下,乃為良法。今邊城雖厚,而馬面極短且疏

,若敵人可到城下,則城雖厚。終為危道。其間更多其角,謂之團敵,此

尤無益。全藉倚樓角以發矢石,以覆護城腳。但使敵人備處多,則自不可

存立。赫連之城,深可為法也。 劉晏掌南計,數百裡外物價高下,即日

知之。人有得晏一事,余在三司時,嘗行之於東南,每歲發運司和糴米於

郡縣,未知價之高下,須先具價申稟,然後視其貴賤,貴則寡取,賤則取

盈。盡得郡縣之價,方能契數行下,比至則粟價已增,所以常得貴。各得

其宜,已無極售。晏法則令多粟通途郡縣,以數十歲糴價與所糴粟數高下

,各類五等,具籍於主者。今屬發運司。粟價才定,更不申稟,即時廩收

,但第一價則糴五數,第五價即糴第一數,第二價則糴第四數,第四價即

糴第二數,乃即馳遞報發運司。如此,粟賤之地,自糴盡極數:其余節級

,各得其宜,已無極售。發運司仍會諸郡所糴之數計之,若過於多,則損

貴與遠者;尚少,則增賤與近者。自此粟價未嘗失時;各當本處豐儉,即

日知價。信皆有術。 舊校書官多不恤職事,但取舊書,以墨漫一字,復

注舊字於其側,以為日課。自置編校局,只得以朱圍之,仍於卷末書校官

姓名。 五代方鎮割據,多於舊賦之外,重取於民。國初悉皆蠲正,稅額

一定。其間有或重輕未均處,隨事均之。福、歙州稅額太重,福州則令以

錢二貫五百折納絹一疋,歙州輸官之絹止重數兩。太原府輸賦全除,乃以

減價糴糶補之。後人往往疑福、歙折絹太貴,太原折米太賤,蓋不見當時

均賦之意也。 夏秋沿納之物,如鹽麴錢之類,名件煩碎。慶歷中,有司

建議併合,歸一名以省帳鈔。程文簡為三司使,獨以謂仍舊為便,若沒其

舊名,異日不知。或再敷鹽麴,則致重復。此亦善慮事也。 近歲邢、壽

兩郡,各斷一獄,用法皆誤,為刑曹所駁。壽州有人殺妻之父母昆弟數口

,州司以不道,緣坐妻子。刑曹駁曰:「毆妻之父母,即是義絕,況其謀

殺。不當復坐其妻。」邢州有盜殺一家,其夫婦即時死,唯一子明日乃死

。其家財產戶絕法給出嫁親女。刑曹駁曰:「其家父母死時,其子尚生,

財產乃子物;出嫁親女,乃出嫁姐妹,不合有分。」此二事略同,一失於

生者,一失於死者。 深州舊治靖安,其地鹼滷。不可藝植,井泉悉是惡

滷。景德中,議遷州。時傅潛家在李晏,乃秦請遷州於李晏,今深州是也

。土之不毛,無以異於舊州,鹽鹼殆與土半,城郭朝補暮壞;至於薪芻,

亦資於他邑。唯胡盧水粗給居民,然原自外來,亦非邊城之利。舊州之北

,有安平、饒陽兩邑,田野饒沃,人物繁庶,正當徐村之口,與祁州、永

寧犬牙相望。不移州於此,而恤其私利,亟城李晏者,潛之罪也。 律云

:「免官者,三載之後,降先品二等敘。免所居官及官當者,期年之後,

降先品一等敘。」「降先品」者,謂免官二官皆免,則從未降之品降二等

敘之。「免所居官及官當,」止一官,故降未降之品一等敘之。今敘官乃

從見存之官更降一等者,誤曉律意也。 律累降雖多,各不得過四等。此

止法者,不徒為之,蓋有所礙,不得不止。據律,「更犯有歷任官者,仍

累降之;所降雖多,各不得過四等。」註:「各,謂二官各降,不在通計

之限。」二官,謂職事官、散官、衛官為一官;勳官為一官。二官各四等

,不得通計,乃是共降八等而止。余考其義,蓋除名敘法:正四品於正七

品下敘,從四品於正八品上敘,即是降先品九等。免官、官當若降五等,

則反重於除名,此不得不止也。此律今雖不用,然用法者須知立法之意,

則於新格無所抵梧。余檢正刑房公事日,曾遍詢老法官,無一人曉此意者

。 邊城守具中有戰棚,以長木抗於女牆之上,大體類敵樓,可以離合,

設之頃刻可就,以備倉卒城樓摧壞或無樓處受攻,則急張戰棚以監之。梁

侯景攻台城,為高樓以臨城,城上亦為樓以拒之,使壯士交槊,斗於樓上

,亦近此類。預備敵人,非倉卒可致。近歲邊臣有議,以謂既有敵樓,則

戰棚悉可廢省,恐講之未熟也。 鞠真卿守潤州,民有斗毆者,本罪之外

,別令先毆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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